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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2008年起统一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来源:财务与稽核部|2006-08-25|【大 中 小】【打印】【关闭】
科资发财字〔2006〕52号
各持股公司:
为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以下简称新《企业会计准则》),并于2006年2月15日正式颁布。新《企业会计准则》首次构建了比较完整的会计准则统一体系,可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决策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也为改进国际财务报告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财政部决定,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力争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在所有大中型企业执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根据国科控股持股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管理水平、财务会计基础等具体情况,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所有控股公司统一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鼓励其他参股公司执行。请各公司董事会和高管人员予以关注,并积极支持国科控股组织的有关培训工作。
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