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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各分院所在地区确定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范围的通知
来源:财务与稽核部|2006-05-15|【大 中 小】【打印】【关闭】
科资发财字〔2006〕27号
中科院各分院及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根据中科院《关于加快院、所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的决定》(科发产字〔2004〕235号)、《关于进一步推动研究所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的意见》(科发办字〔2006〕57号)和《关于授权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和产业化信息统计的通知》(科发院地字〔2005〕218号)的规定,中科院所属各研究所在实施投资企业社会化工作中,将涉及大量的资产评估及备案工作。为保证资产评估报告的质量和加快资产评估备案的进程,拟在各分院及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所在地区确定一批资产评估中介机构,以供各研究所在进行资产评估时选择。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各分院及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的资产、财务等管理部门负责在本地区寻找具有相应资质(包括具有评估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土地使用权等)、规模适中、执业质量和信誉好的资产评估机构(数额为确定范围的2倍),由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科控股)与各分院共同召开竞争会后予以确定。今后中科院各研究所及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在确定后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选择。
二、各分院确定资产评估中介机构个数
序号 |
分院地区 |
中介机构范围数 |
1 |
长春分院(含黑龙江) |
4 |
2 |
沈阳分院(含大连) |
4 |
3 |
上海分院(含福建) |
4 |
4 |
南京分院 |
3 |
5 |
合肥物质研究院(含中国科技大学) |
3 |
6 |
广州分院(含深圳) |
4 |
7 |
昆明分院(含贵阳) |
3 |
8 |
成都分院 |
4 |
9 |
武汉分院(含长沙) |
3 |
10 |
西安分院 |
3 |
11 |
兰州分院(含青海) |
3 |
12 |
北京分院(含山西、河北、山东、内蒙) |
与国科控股相同 |
13 |
新疆分院 |
2 |
三、各分院应在6月15日前寻找合适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并尽快将中介机构有关材料报送国科控股(财务部),以便在适当时间共同召开竞争会予以确定。所确定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暂定为2年有效期。
四、国科控股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702房间
邮政编码:100080
联系人:孙晓军
联系电话:010―62800118转8202
传真:010―62800120
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